原告:陈姚兰,女,1983年5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家龙,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鹏飞,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向东,男,1982年8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告:上海国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德忠。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姚兰与被告朱向东、上海国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姚兰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陈姚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姚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姚兰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周 清
书记员:石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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