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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娟与祝君、钱淳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娟,女,汉族,住重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旗,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祝君,男,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香茜,上海海德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一昕,上海海德安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钱淳,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陈娟与被告祝君、钱淳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被告钱淳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9日被执行逮捕,并被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钱淳被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暂时不能到庭参加诉讼,应当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章晓琴

书记员:钱静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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