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婵雯,女,198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印文欣,上海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云,上海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冠涛,男,198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陈婵雯与被告李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婵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印文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冠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婵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3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借款逾期利息(以本金33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2018年5月,被告因做生意需要周转向原告借款,原告于5月11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给被告43万元,被告出具了借条,约定于2018年5月30日前归还上述借款。期满后,被告迟延还款,至今尚欠33万元借款未归还,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讼来院。
被告李冠涛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5月11日,被告出具借条一份,主要内容为:今借到原告人民币43万元整用于做生意周转,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借款人账户:(开户行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户主李冠涛,卡号XXXXXXXXXXXXXXXXXXX)。约定于2018年5月30日前归还所有借款本金。被告在借款人处签名捺印。
同日,原告转账给被告上述账户43万元。
2018年8月7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
上述事实,有借条、工商银行转账凭证、电子银行回单、转账打印单及原告的陈述等为证,经庭审审核属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原告提供了借款,被告理应及时归还。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剩余借款33万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原告主张借款逾期利息,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本案被告李冠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冠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婵雯借款人民币330,000元。
二、被告李冠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婵雯借款逾期利息(以本金33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125元,由被告李冠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 斌
书记员:毛志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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