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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婷与陈桂陵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陈婷,女,198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舒怡,上海利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桂陵,男,195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代理人:黄堃(系被申请人陈桂陵女婿),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广粤路XXX弄XXX号XXX室。
  申请人陈婷申请认定被申请人陈桂陵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陈婷称,申请人陈婷与被申请人陈桂陵系父女关系。被申请人陈桂陵自1997年起患有酒精所致精神障碍,并持有2009年12月7日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签发的精神XXX残疾人证。为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人陈婷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陈桂陵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陈婷为监护人。
  黄堃称,其系被申请人陈桂陵的女婿,申请人所述情况属实,同意认定陈桂陵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同意由陈婷担任陈桂陵的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陈桂陵与案外人张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共生育一女,即申请人陈婷。案外人张某某于1987年4月12日报死亡。被申请人与案外人丁某某于1991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后双方于1999年经法院调解离婚。被申请人陈桂陵自1997年起患有酒精所致精神障碍,并持有2009年12月7日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签发的精神XXX残疾人证。审理中,本院依法委托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陈桂陵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并评定其民事行为能力。经鉴定,被申请人陈桂陵患使用酒精所致的精神和行为障碍,其目前记忆障碍及时间定向障碍突出,认知功能明显受损,生活自理能力差,受疾病影响,其对自己及家人的基本情况无法完全讲述清楚,对于稍加复杂的事情更加难以理解及讲述清楚,其思维迟缓,言语表达简单,被申请人在涉及民事活动中,已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无法作出完整、正确的意思表达,不能全面、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评定其目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据此变更申请,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陈桂陵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陈婷为监护人。
  本院认为,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被申请人陈桂陵受疾病影响,认知功能受损已较严重,无法独立从事复杂的民事活动,也无法正确认识自身的处境,不能有效地保护自身权益,经鉴定评定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本院予以认可。被申请人陈桂陵父母已去世,无配偶,现其独生女即申请人陈婷要求做被申请人陈桂陵的监护人,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陈桂陵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陈婷为其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康莉敏

书记员:薛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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