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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孟昊、陈茜等与高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孟昊,男,1998年5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原告陈茜,女,2003年3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法定代理人陈孟昊(系原告陈茜之兄),住河南省。
  原告金亚军,男,1951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余晓亚,上海明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洁,女,1975年1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陈支平,上海汉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永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孟昊、陈茜、金亚军诉被告高洁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孟昊、陈茜、金亚军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余晓亚,被告高洁的委托代理人陈支平、高永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孟昊、陈茜、金亚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丧葬费人民币42,79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68,120元(被抚养人女儿陈茜:46,015元/年×2年;被抚养人受害人金燕燕父亲:46,015元/年×12年/2)、死亡赔偿金1,360,6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三原告各5万元);2、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金燕燕与陈亚锋系夫妻关系,生育原告陈孟昊、陈茜。原告金亚军系金燕燕的父亲。金燕燕、陈亚锋于2018年来上海从事餐饮行业。2018年10月3日,陈亚锋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由陈亚锋向被告承租上海市浦东新区城丰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租赁期限自2018年10月3日至2019年10月3日,每月租金2,800元,被告提供淋浴器、空调等设备。2019年2月15日晚,金燕燕、陈亚锋被发现在上述租赁的房屋内死亡。公安部门于2019年2月26日出具《居民死亡确认书》,排除他杀,系意外死亡,死亡原因一氧化碳中毒。原告认为,上述房屋没有出租备案,也无房屋租赁许可证,同时房屋内的淋浴设备存在安全隐患,被告未能确保设备安全正常使用,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高洁辩称,陈亚锋与被告于2018年10月3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陈亚锋死亡时间无异议。本案系侵权纠纷,受害人系一氧化碳中毒。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导致一氧化碳泄露的部位。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本起事故中被告存在过错。原告陈述中淋浴器存在安全隐患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水电煤的安全责任都是承租方负责,但被告从未收到过承租人有关水电煤安全维修报修等相关请求。被告认为死亡赔偿金相关赔偿标准应该适用农村标准,因受害人系农业户口,且到上海连续居住未满一年以上。在租赁合同期间,承租方未缴纳2019年1月的房屋租金,被告要求过原告迁出,其未缴纳房租行为导致涉案租赁合同可以解除,故被告不应该承担责任。
  原告根据其主张提供了户口簿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居民死亡确认书》等证据,经本院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金燕燕与陈亚锋系夫妻关系,生育原告陈孟昊、陈茜。原告金亚军系金燕燕的父亲。2018年10月3日,陈亚锋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由陈亚锋向被告承租上海市浦东新区城丰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租赁期限自2018年10月3日至2019年10月3日,每月租金2,800元,被告提供淋浴器、空调等设备。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金燕燕、陈亚锋入住上述租赁房屋内。2019年2月15日,金燕燕、陈亚锋在上述租赁房屋内死亡。2019年2月26日公安部门出具的《居民死亡确认书》载明,金燕燕死亡原因一氧化碳中毒。陈亚锋死亡原因一氧化碳中毒。
  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上海市质量检测行业协会对上海市浦东新区城丰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是否存在天然气泄漏点及一氧化碳中毒原因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分别为:城丰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中天然气设备(即室内燃气管道-燃气快速热水器和家用燃气灶具)均未发现天然气泄漏点。涉案热水器烟气中CO含量高于GB17905-2008《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附录D.1中关于“室内型燃气热水器的烟气中CO含量在售出之日起一年以上不得大于0.14%”的规定。连接涉案热水器烟道口的排烟管道存有多处破洞,会使含有高浓度的CO的烟气不能正常排至室外,而在室内积聚。在门窗关闭状态下,长期时间地使用燃气器具,导致室内积聚的CO不能被及时排出,CO的大量积聚是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可忽视的原因。现场使用的涉案热水器为烟道式快速燃气热水器,事故发生时已超过标准GB17905-2008中7.3.1b判废年限为8年的规定。原告预付鉴定4.2万元。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受害人是因使用燃气热水器导致一氧化碳在室内积聚,造成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的事故。
  被告作为案涉房屋的所有人和出租人,对租户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负责其出租的房屋以及提供的设施、设备的安全并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涉案燃气热水器存在使用年限严重超期、设备老化的客观情况,且涉案热水器烟道口的排烟管道存有多处破洞,导致一氧化碳的烟气不能正常排至室外,而在室内积聚,是事故发生的主要直接原因,被告具有过错,应对受害人死亡的后果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金燕燕、陈亚锋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应知晓天然气使用的基本常识,应在使用时保持空气流通,但金燕燕、陈亚锋在使用燃气热水器时未能保持室内空气充分流通,亦是导致涉案事故的次要原因,存在一定过错,需要承担一定责任。原告要求赔偿丧葬费42,792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但其主张的金额过高,本院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金燕燕、陈亚锋居住于城镇地区连续满一年以上,故涉案的死亡赔偿金适用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为607,500元(30,375/年×20年),陈茜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以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为19,965元(19,965元/年×2年/2人)。原告要求赔偿原告金亚军被抚养人生活费,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金亚军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孟昊、陈茜、金亚军丧葬费42,792元、死亡赔偿金607,5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9,965元,合计670,257元的60%,计402,154.20元;
  二、被告高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孟昊、陈茜、金亚军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三、驳回原告陈孟昊、陈茜、金亚军其余的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95元,减半收取计11,547.50元,由陈孟昊、陈茜、金亚军负担9,320.50元,被告高洁负担2,2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伟忠

书记员:孙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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