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陈学智,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32000********,羌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茂县,住四川省茂县**乡**寨**组**号。因涉嫌本案于2019年11月3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勐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勐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勐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学智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1月8日移送勐海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于同年同月14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日23时许,被告人陈学智租乘云KX***7黑色本田轿车从勐海县打洛五分场前往勐海县城,途经勐**村委会附近时,驾驶员发现被告人陈学智携带毒品,便立即打电话给朋友,其朋友到达现场并确认被告人陈学智携带毒品后,一起将被告人陈学智控制,并于次日2时33分许向易武边境检查站举报,执勤人员到达后,在举报人的带领下,带着被告人陈学智来到**公路打洛至勐海方向10公公里处寻找举报人丢弃在草丛中的被告人陈学智的黑色背包,从该黑色背包内查获毒品可疑物4坨,净重1963.43克,遂将被告人抓获。
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查获的可疑物中检出毒品氯胺酮成分,其中氯胺酮的含量为73.3%、73.7%、71.9%、70.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学智无视我国法律对毒品的管制,运输毒品氯胺酮1963.43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朝蓉
2020年2月14日
附:1.被告人陈学智现羁押于勐海县看守所;
2.移送卷宗2册、光盘3张;
3.涉案物证现扣押于勐海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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