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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宁与必能宝邮讯系统(上海)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某,女,1956年7月27日生,汉族,住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德仁,北京中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峤巍,北京中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必某某,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日京路XXX号XXX层XXX室。
  法定代表人:DAVIDLAWRINMOORE。
  原告陈某与被告必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之行为,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8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242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刘  明

书记员:张晓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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