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宁,女,196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瑞军,上海永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丽娟,上海永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项国华,男,196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普陀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宁与被告项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宁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宁负担。
审判员:赵龙伟
书记员:董庆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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