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叶文涛,男,1985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新疆图木舒克市皮恰克松地镇53团21连17栋60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素杰,上海诚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宁,男,1979年2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叶文涛与被申请人陈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作出(2019)沪0115民初23601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陈宁名下的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清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现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叶文涛于2019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叶文涛以其与被申请人陈宁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并无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陈宁名下的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清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黄 政
书记员:朱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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