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宇,女,1978年8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妮,上海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馨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袁建清。
被告:袁建清,男,1964年9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孙宏剑,男,199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晋中市。
被告:张俊杰,男,1982年7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原告陈宇与被告上海馨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袁建清、孙宏剑、张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陈宇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吴 琦
书记员:施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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