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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宇娟与刘嘉敏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宇娟,女,199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劼芃,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歆,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嘉敏,女,199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原告陈宇娟与被告刘嘉敏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原告陈宇娟于2018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宇娟撤诉。
  案件受理费1,548元,减半收取77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朱筱菁

书记员:唐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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