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安泰,男,1944年4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申请人:苏雁,男,1960年9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奇,上海海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子禹,上海海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尤赛,男,1968年7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包小青,女,1971年2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安泰、苏雁诉被申请人王尤赛、包小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尤赛、包小青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292,45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王尤赛、包小青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292,45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 军
书记员: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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