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明,上海信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负责人:吉庆燮,总经理。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不予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撤诉处理。现原告明确不予交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蔡伟明
书记员:王玮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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