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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上海翼勋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翼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元良,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翼勋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葛雷,总经理。
  被告:上海翼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胡天翔。
  以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金雯,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与被告上海翼勋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翼勋互联网公司)、上海翼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翼勋企业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陈某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翼勋互联网公司支付原告109万元;2、判令被告翼勋互联网公司支付原告利息损失(以109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3、判令被告翼勋企业公司对被告翼勋互联网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原告共投入100万元,被告翼勋互联网公司在2017年8月14日出具《钜计划购买成功回执》。2018年8月13日为12个月的投资期限的期满日,可是原告并未收到投资本金和利息。被告翼勋互联网公司和钜派投资集团的工作人员要求原告延期收回投资,原告并未同意。原告多次催讨后,被告翼勋互联网公司并未向原告履行任何钱款。被告翼勋企业公司为被告翼勋互联网公司的唯一股东,应当对被告翼勋互联网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提起本案诉讼时,向本院提交了客户姓名为“陈某”的《钜计划协议》,并确认该文件系被告翼勋互联网公司交付给原告,且原告诉状也表明其投资100万元时,被告翼勋互联网公司向其出具了《钜计划购买成功回执》。现被告翼勋互联网公司也确认与原告建立委托关系时以《钜计划协议》为依据。现上述协议第12.3条约定,如双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须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即双方约定了仲裁协议,且该约定明确具体。故本案不应由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胡铁红

书记员:陈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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