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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宝仙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卜果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宝仙,女,1951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婷,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卜果子,男,1974年2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主要负责人:毛寄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依琳,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宝仙与被告卜果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原告陈宝仙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宝仙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88元,减半收取计2,894元,由陈宝仙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胡雪梅

书记员:李祎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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