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5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丁晓东,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昊,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得华,男。
再审申请人陈宝忠因与被申请人上海理工大学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民终16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宝忠申请再审称,本案一、二审不依法审理被申请人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做出无法律尊严的判决,另被申请人滥交1993年1月至1994年6月养老保险金,致使申请人此后无法自行缴金,进一步导致其退休后养老保险金待遇降低,应当赔偿申请人由此遭受的相关损失。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申请再审。
上海理工大学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申请人于1994年6月从被申请人处辞职,被申请人为其缴纳上述时间之前的养老保险金合理合法,申请人陈宝忠主张由于被申请人滥交其1993年1月至1994年6月的养老保险金,致使申请人此后无法自行缴金,从而导致其退休后养老保险金待遇降低,但并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再审申请人陈宝忠的再审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宝忠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陈卓雅
书记员:徐晨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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