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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宝生与樊亚亚、瞿尽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陈宝生,男,195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清,上海力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樊亚亚,女,198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申请人:瞿尽有,男,199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申请人陈宝生与被申请人樊亚亚、瞿尽有,第三人上海新贸动拆迁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陈宝生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殷巧英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汇延路XXX弄XXX号XXX室系本案诉争之房屋。担保人陈伟自愿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3040弄2号101室房屋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宝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殷巧英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汇延路XXX弄XXX号XXX室系本案诉争之房屋。
  二、查封担保人陈伟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3040弄2号101室的担保房屋。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陈宝生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汤克新

书记员:张梦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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