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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宪阳与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宪阳,男,1980年3月2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平果县榜圩镇长安村定那屯3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小丽,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高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恒,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俊杰,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宪阳诉被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原告陈宪阳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宪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宪阳撤诉。
  原告陈宪阳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55.5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077.79元,由原告陈宪阳负担。

审判员:周  欣

书记员:周  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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