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陈家忠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顾尹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家忠,男,196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瑞洪,上海建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尹平,男,196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告:顾小捷,男,198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负责人:刘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丰华,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鑫辉,男。
  原告陈家忠与被告顾尹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启东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当事人申请,本院口头裁定追加顾小捷为本案被告。2019年2月21日,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家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瑞洪、被告人保启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丰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顾尹平、顾小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家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顾尹平、顾小捷连带赔偿车辆维修费36,600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截至2018年5月29日计922.29元,2018年5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的利息损失以36,6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计算)。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8日18时10分许,被告顾尹平驾驶的苏FLXXXX小型普通客车在沪昆高速公路南侧62.2KM里程碑处,与原告驾驶的沪A7XXXX小型轿车发生追尾事故,致原告驾驶的沪A7XXXX小型轿车受损。经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松江交警支队”)认定,被告顾尹平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在原告车辆完成修理后,被告顾尹平以向保险公司理赔为由将原告的相关证据原件拿走。经核实,被告人保启东公司已经将相应的赔偿款汇至被告顾小捷的账户。被告顾小捷于2018年3月23日支付20,000元,同年4月4日支付10,000元,4月21日支付10,000元,同年5月29日支付10,000元,原告收到以被告顾小捷名义支付的赔偿款合计50,000元,余款至今未收到。
  被告顾尹平、顾小捷未作答辩。
  被告人保启东公司辩称,对事发经过和责任认定均没有异议,确认苏FLXXXX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赔偿限额为500,000元、附不计免赔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事发当日,被告顾尹平电话报案,被告公司派员定损后确认沪A7XXXX小型轿车的车损金额为86,600元、苏FLXXXX小型普通客车的车损金额为6,360元、牵引费300元,2018年2月14日,被告顾小捷将理赔所需材料提交给被告公司,并书面承诺已经向原告付清赔偿款,被告公司遂于同日向被告顾小捷支付了全部理赔款,据此,被告公司已经完成理赔,本案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双方当事人陈述的事故事实、责任认定,以及苏FLXXXX小型普通客车的保险情况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2018年1月18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出具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一份,原告驾驶的沪A7XXXX小型轿车因本次事故受损,扣残值后的定损金额为86,600元。嗣后,上海东联松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开具修理费发票(附结算清单)一份,金额86,600元。
  2018年2月14日,被告人保启东公司收到沪A7XXXX小型轿车的修理费发票(附结算清单)及以被告顾小捷名义出具的书面承诺后,向被告顾小捷名下的银行账户支付了赔偿款93,260元。
  审理中,原告确认已收到被告顾小捷支付的赔偿款50,000元。
  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车辆修理费发票、维修结算清单、承诺书、银行业务回单,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属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被告人保启东公司根据事故责任及保险车辆的投保情况,在理赔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向被告顾小捷支付赔偿款并无不当,被告顾小捷收到相应的款项后理应及时向原告履行赔偿责任,其拒不支付赔偿款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原告要求其支付剩余赔偿款并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考虑到原告在未经确认的情况下,将理赔材料给付被告顾小捷的行为不合常理,从而导致自身的财产利益损失进一步扩大,以及双方之间对债务履行未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本院酌情对利息损失的计算方式予以调整,以未付款36,6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3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顾尹平作为事发时的驾驶员,其拒绝协助原告获得理赔款的行为显属不当,但原告主张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顾尹平、顾小捷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发表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答辩权利,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二被告自行承担。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顾小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家忠赔偿款36,600元;
  二、被告顾小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家忠上述欠款的利息损失(以36,6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1月13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陈家忠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38元,减半收取计369元,由被告顾小捷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  欢

书记员:翟学蓬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