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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家悦与上海明瞳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家悦,男,200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理人:连卫(系原告陈家悦母亲),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银樽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元良,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歆,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明瞳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范小军,执行董事。
  原告陈家悦诉被告上海明瞳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日立案。原告陈家悦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经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可予准许。另查,原告未预缴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家悦撤回起诉。

审判员:丁  峰

书记员:冯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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