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陈寅,女,1986年7月7日生,汉族,现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华,上海焦伟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顺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丁如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轶圣,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蓉竹,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陈寅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顺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陈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上海顺驰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陈寅、上海顺驰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反诉被告)陈寅撤回起诉;
二、准予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顺驰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陈寅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顺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文颋
书记员:杨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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