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寒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嘉某南北干货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董木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引娟,上海尊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赟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郑才侯。
再审申请人陈寒松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嘉某南北干货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某公司)、上海赟煌商贸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2民终10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寒松申请再审称,系争商铺系陈寒松购买的具有独立产权的商铺,并非属于虚拟分割商铺,且系争商铺的租金收益以人民币1.5元/天/产权证建筑面积平方米计算显然是不合理的,原审法院认定系争商铺系虚拟商铺且不宜分割,有悖事实,显失公平。上海同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川物业)系本案必要诉讼参与人,原审法院未依职权追加不当。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审理程序不合法。陈寒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寒松购买的系争商铺是南北干货市场中由开发商分割销售的一个商业形态商铺,属于虚拟分割商铺。根据嘉某公司提供的材料及所作说明,系争商铺已与其他虚拟商铺经改造作为一个整体出租给案外人经营使用,原审法院认定系争商铺不宜分割返还,于法有据。系争商铺在托管期间以人民币1.5元/天/产权证建筑面积平方米的标准结算,且该租金标准亦符合涉案《委托管理合同》中确定的相关租金标准,原审法院以人民币1.5元/天/产权证建筑面积平方米标准计算系争商铺租金收益,并无不妥。同川物业并非本案必要诉讼参与人,原审法院未追加其为本案当事人,并无不当。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陈寒松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寒松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傅启超
书记员:唐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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