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小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上海食致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周国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河南智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小某与被告上海食致鼎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原告陈小某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的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小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元,减半收取计107.50元,由原告陈小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 唐雪琴
书记员: 周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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