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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小某与洛阳源氏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小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洛阳源氏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法定代表人:吴优国,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建如,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雯,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陈小某与被告洛阳源氏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原告陈小某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的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小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7元,减半收取计463.50元,由原告陈小某负担已付。

审判长 唐杰英
审判员 唐雪琴
人民陪审员 徐永珠

书记员: 周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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