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小燕,女,1945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愉忠,上海卫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邵尉芬,女,1972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玲,上海道舍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瑞贤,男,1947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古华新村XXX号XXX室。
原告陈小燕与被告邵尉芬、第三人王瑞贤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作出(2019)沪0120民初473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邵尉芬的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19年10月29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案相应的保全措施依法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邵尉芬银行存款1,500,000元的冻结或解除对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盛 庆
书记员:胡耀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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