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小连,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伟荣,上海彦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勇庆,男,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上虞市。
被告:上海彬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陈小连与被告姚勇庆、上海彬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原告陈小连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小连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甄亚丽
书记员:冯小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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