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少华,男,1986年8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侯,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晨曦,男,1978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陈少华诉被告李晨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原告陈少华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少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少华负担。
审判员:姚卫莲
书记员:朱宇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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