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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尚峰危险驾驶一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公诉刑诉〔2019〕874号

被告人陈尚峰陈某某,男,1979年10月11日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321197910114534430321197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湖南省湘潭县人,住长沙县星沙街道凉塘路社区开元路180号星邮小区长沙县**街道**路**路**号**小区。2014年4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湘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雨湖交警大队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尚峰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6日18时许,被告人陈尚峰陈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朝辉路经营一家“渔耕鲜”饭店,晚饭时向店内客人敬酒时饮用了些许啤酒和白酒。当晚19时许,被告人陈尚峰陈某某驾驶湘AF822C湘******的小车从饭店出发,途径东二环、三一大道准备回家,在长沙县三一路由西往东行驶至星沙大道路口时被现场执勤的民警查获。被告人陈尚峰陈某某经酒精测试仪吹气检测为102毫克/100毫升,后被带至长沙县星沙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被告人陈尚峰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6.5毫克/100毫升。

2019年11月5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陈尚峰陈某某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陈尚峰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尚峰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尚峰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五千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双燕

2019年11月29日

附:1.被告人陈尚峰陈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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