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中华,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夏,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豪,四川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现住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久利,北京市京大(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陈艺轩,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岳池县乔家镇照画壁村7组48号。
第三人:陈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岳池县乔家镇照画壁村7组48号。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被告粟某某、第三人陈艺轩、第三人陈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
审判员:朱守林
书记员:刘娟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