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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山与上海海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山,男,196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晓辉,上海宽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宇歌,上海宽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海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潘国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仲兴,上海范仲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冬生,上海范仲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山与被告上海海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陈山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山撤诉。
  本案受理费1,083.76元,减半收取541.88元,由原告陈山负担。

审判员:严林林

书记员:奚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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