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岑,女,1986年9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武平,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静龙,男,1988年7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王倩,女,1995年3月30日生,汉族,住西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晶,户籍地西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欣,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岑诉被告史静龙、王倩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陈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岑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658.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陈岑负担。
审判员:杨文育
书记员:梁圣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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