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岚,女,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邹华,上海申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上海申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营业场所北京市。
主要负责人:邓刚。
原告陈岚与被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原告陈岚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陈岚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岚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汪 健
书记员:吴妙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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