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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岚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岚,女,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邹华,上海申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上海申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营业场所北京市。
  主要负责人:邓刚。
  原告陈岚与被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原告陈岚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陈岚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岚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汪  健

书记员:吴妙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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