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岳换,男,196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庆国,上海地球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官光造,男,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原告陈岳换与被告张晓强、被告上官光造、第三人上海世强品牌策划有限公司(简称“世强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
原告陈岳换诉称,原、被告原均系第三人股东。2016年1月30日,原、被告召开股东会会议,约定被告张晓强受让原告50%股权、受让被告上官光造17%股权,股东会决议签署后15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以及公司证章、财产交接。嗣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股东会决议,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确认股东会决议有效,被告履行股东会决议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上官光造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两被告住所地及第三人实际经营地均不在上海市杨浦区,《股东会决议》亦未约定管辖且该决议并未实际履行,本院作为第三人注册地法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为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股东会决议》实质系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原告与两被告住所地分别位于浙江省苍南县以及福建省上杭县,均不在本辖区范围内,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上官光造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秦 岭
书记员:祝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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