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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峰与胡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峰,男,1996年1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爱国,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王平,男,1974年12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利梅,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峰诉被告胡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爱国、被告胡王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利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以5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至被告实际返还之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借款利息损失;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资金周转之用,于2017年9月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未出具借条,被告称会短期归还,但之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返还。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胡王平辩称:本案系争的50,000元不是借款,而是原告经过案外人汪昔伟介绍委托被告在CNCBK平台用于投资的理财款,且被告已通过该平台以积分的方式返给原告。双方没有民间借贷的事实存在,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户名为“陈宝利”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的银行账号向户名为“胡王平”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的银行账户转账50,000元。
  又查明,陈宝利系原告陈峰的父亲,陈宝利于2018年7月17日出具书面情况说明,确认其2017年9月30日系受其儿子陈峰委托,给胡王平汇款50,000元。
  现原告向被告催讨该笔款项未果,遂成讼。
  以上事实,有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收条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民间借贷合同具有实践性特征,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交付钱款的事实,还须有当事人的借款合意。原告虽然提供了原被告之间资金往来的凭证,但其对双方之间资金往来是基于民间借贷的合意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对原被告之间资金往来是基于民间借贷还是其他法律关系,原告具有举证义务,现原告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双方之间存在50,000元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和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峰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峰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庞伟丽

书记员:严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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