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
馆陶县常某花卉有限公司
常云某
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曲周县曲周镇前河东村人,现住。
被告:馆陶县常某花卉有限公司,住所地馆陶县城西三公里。
法定代表人:秦利密,该公司经理。
被告:常云某,男,40岁,汉族,住邯郸市馆陶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馆陶县常某花卉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4年8月20日被告花卉公司以资金紧张为由,经被告常云某手借用原告款50万元,当时约定月息3分,使用期限3个月,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款证明。
但该款到期后,被告违反约定未能如期返还原告本金及利息,期间虽然原告次数催要,但被告每次都是借故拖延,至今未付。
为此,特向法院起诉,因被告常云某是该笔借款经手人,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返还原告借款50万元及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馆陶县常某花卉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住所地及户籍所在地均在馆陶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馆陶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馆陶县常某花卉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住所地及户籍所在地均在馆陶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馆陶县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长:徐新东
审判员:李江滨
审判员:常俊平
书记员:李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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