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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巩与赵海峰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巩,男,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星漪,上海俱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海峰,男,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陈巩与被告赵海峰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星漪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海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本金10万美金;二、判令被告承担以本金10万美金为基数自2017年7月6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息6%计算的利息。
  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29日,原告向汇赢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赢公司)认购10万美金的FXEAWIN基金份额。2015年6月10日、11日,原告按照汇赢公司工作人员的指示将10万美金转入其本人香港的工银亚洲的账户,然后由汇赢公司工作人员完成10万美金基金份额的购买。
  2016年7月左右,原告至汇赢公司要求赎回,该公司表示该基金赎回需要18个月,还要再等半年。后在原告的要求下,汇赢公司在《发行备忘录》第9页手写“陈巩于2015年7月购入汇赢全球基金10万美元,18个月到期保证本金100%兑付,不会出现本金损失”,并加盖了代表该公司的印章。
  2017年1月6日,原告找到被告赵海峰,其手写签字确认原告认购10万美金基金份额,同日又手写承诺在半年内回购原告持有的10万美金基金份额,且保证本金不损失。2017年6月3日,被告又亲笔签字按手印向原告出具该基金在2018年的赎回计划,其中还表示按年3.6%的利息补偿投资人,但对于该信函的内容系被告单方的意思表示,原告并不同意。
  原告认为汇赢公司系海外公司,被告作为该公司的基金经理对该公司的业务非常熟悉,并且被告个人作为该公司的最终负责人出来和原告谈判协商,代表汇赢公司确认原告购买基金的份额,向原告出具法律文件,原告认为被告能够代表公司,被告同意以回购的方式对原告承担10万美金的债务,产生了该公司对原告的10万美金债务由该公司转移至被告的法律效力。故原告来院诉讼,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赵海峰未作答辩。
  经审理,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5年5月29日,原告签订盖有“汇赢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印章的《汇赢全球认购协议书》(以下简称《认购协议书》),载明原告认购10万美金的FXEAWIN基金份额。
  2015年6月10日、11日,原告将10万美金从其境内账户转入其本人香港工银亚洲的账户。2015年6月17日、18日,所存款项通过网上银行汇出。
  后,汇赢公司向原告出具《发行备忘录》,载明内容如下:自FXEAWIN基金首次发售期结束,参与股份(是指本文中提到的面值为0.01美元无投票权可赎回的参与股份)将在任何的认购日期(一般是每个月的第一个交易日)按照认购日的发行价发行;自认购日开始之后的锁定期,股东有权在赎回日期前的7个交易日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在赎回日(一般是每月的第一个交易日)按照赎回价兑取其全部或者按照最低拥有股份的要求兑取部分的参与股份;当可赎回参与股份的股东拥有自认购期起超过18个月的参与股份及赎回价格低于认购日期的认购价格时,经理将支付股东其差额……,不考虑成员是否从基金会登记名册上除名或赎回价格是否确定或免除,应将参与股视为从相关赎回日赎回,从相关赎回日起,成员将无权或不能执行条款下被赎回的参与估下的任何权利(包括收到基金会的任何会议通知、参加或进行投票),但保留权利获得赎回价格和在相关赎回日前申明但未支付的任何股利(所有情形下,参与股被赎回),此类成员将被视为基金赎回价格的债权人。汇赢公司还于《发行备忘录》第9页书写如下内容:陈巩于2015年7月购入汇赢全球基金10万美元,18个月到期保证本金100%兑付,不会出现本金损失,并加盖了公司的印章。
  2016年9月27日,support@fxeafund.com邮箱向原告发送邮件,内容如下:根据基金认购协议的约定,客户持有基金18个月以后赎回,基金承担保本责任,如果基金无法兑现保本承诺,会由基金经理来承担保本责任。基金经理获得的绩效分红所积累的风险金是保本成承诺的保证,随着新投资人的认购和未来产生的新的绩效费的分红,所积累的风险金也会逐步增加。另外基金经理个人也会为保本的承诺承担力所能及的责任。该份邮件的落款人为“FXEAWINFUND”。
  2017年1月6日,被告在《认购协议书》第6页书写内容如下:本人赵海峰作为FXEAWINFUND基金经理,确认陈巩先生认购了本基金10万美元的份额;我赵海峰和傅涛(未经他本人同意)承诺把陈巩持有的FXEAWINFUND的10万美元基金份额在半年内全部回购。保证不损失本金10万美元,力争3个月回购30%-50%的份额。到时根据基金转让流程,陈巩先生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2017年6月3日,应原告要求,赵海峰在《致投资人信》上签名,确认如下内容:根据已经认购金额、已分红金额和FXEA基金管理公司保本承诺,需要赎回的金额为160万美元;FXEA承担延期赎回的责任,自投资人满18个月后当月至赎回当月,FXEA按年3.6%的利息补偿投资人(按月计息)。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认购协议书》及所附赵海峰承诺、《发行备忘录》、《致投资人信》及汇赢公司管理团队情况证明、FXEAWINFUND基金邮件、银行转账凭证等及当事人的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涉案《发行备忘录》载明原告可赎回其基金,被告赵海峰亦在《认购协议书》中承诺回购原告基金,无论是对基金进行赎回还是回购,均表明原告享有退出所购基金并获得完整投入资金的权利。即便原告从赎回基金的对价中无法获得完全的投资款,根据《发行备忘录》及“FXEAWINFUND”邮件所载内容,原告还可从基金经理即本案被告赵海峰处获得。由此可见,被告赵海峰作为基金经理应当承担给付投资人退出基金份额后的投资损失乃至全部投资资金的义务。本案中,被告赵海峰出具了书面承诺,同意回购原告基金份额,并保证退回10万美元投资本金,其意思表示与《发行备忘录》及“FXEAWINFUND”邮件所载内容相互印证,被告赵海峰应予恪守。该承诺视为被告赵海峰依据前述权利义务设定以自身名义为原告投资增信,区别于以基金发行人名义进行的赎回,系个人作出的保证全额支付10万美金的承诺,对被告具有约束力。综上,被告依法应承担向原告支付10万美金的义务。至于原告诉请利息,本院认为被告未按其承诺在半年内即2017年7月5日前完成回购,理应按其承诺负担延期后的利息损失;关于年化3.6%的利息计算标准,虽原告认为系被告单方承诺不予认可,但本院认为该《致投资人信》所附的利息标准系原告从其邮箱打印,要求被告签字确认,表明原告事先知晓该利息并对此标准予以同意,故本院依法按年化3.6%的标准对其利息诉请予以支持。被告赵海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海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巩10万美金;
  二、被告赵海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以10万美金为基数,自2017年7月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每年3.6%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00元,均由被告赵海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判员:张  静

书记员:陈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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