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平,男,196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大伟,上海市华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玉,上海市华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玉华,女,197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第三人:金泽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XXX号XXX号楼XXX室。
原告陈平与被告周玉华、第三人金泽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平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平撤诉。
本案受理费准予免收。
审判员:孙红日
书记员:吴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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