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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庆君与王铖莉、朱罡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陈庆君,男,196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业周,上海业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经惠,上海业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铖莉,女,198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朱罡,男,198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申请人:王宝荣,男,1961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钱彩华,女,196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陈庆君诉被告王铖莉、朱罡、王宝荣、钱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庆君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铖莉、朱罡、王宝荣、钱彩华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收益,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申请人陈庆君的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庆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王铖莉、朱罡、王宝荣、钱彩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本裁定书送达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吴立仁

书记员:盛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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