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三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陈应书,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801196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鹤庆县,现住云南省景洪市**花园**栋**单元**室。因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2月20日以被告人陈应书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我院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4月15日,被告人陈应书安排驾驶员马某某驾驶货车到缅甸梭累码头装货运往昆明市,4月16日,马某某在240口岸接受边防检查时,执勤人员发现货物内有大壁虎和海龙等禁止进出口物品,该批货物被强制退运出境。陈应书得知情况后,安排2辆小货车将货物经中缅边境便道运到**镇**寨子,由马某某转运至昆明。4月21日14时30分,马某某驾驶云******货车途经勐养边防查缉点遇边防检查,执勤人员当场从货箱内查获海马13.54千克、大壁虎14219只。2018年12月27日0时,陈应书在勐海县景龙白象大酒店被警方抓获。
经鉴定,海马、大壁虎均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3.54千克海马价值5652950元人民币,14219只大壁虎价值11872865元人民币,合计价值17525815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司法鉴定意见书;物证照片;查获经过;现场检查、提取、扣押笔录;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有关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应书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珍贵动物制品入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蓝 剑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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