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庸灿,男,196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
被告:王军强,男,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现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熊丽红,女,197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建德市,现住上海市松江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飞,江苏简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庸灿与被告王军强、熊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同年2月20日移送本院,本院于同年3月7日立案。原告陈庸灿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庸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12元,减半收取计8,556元,由原告陈庸灿负担(已付)。
审判员:陆 贤
书记员:刘思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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