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建东,男,汉族,1975年10月7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大学文化,原长江南京航道工程局工程经营处副处长,住南京市鼓楼区。2015年12月31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2016年1月5日被滨海公安局滨东分局执行拘留,2016年1月19日因涉嫌犯受贿罪经东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滨海公安局滨东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丁建国,北京市鼎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以东区检公刑诉[2016]6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建东犯受贿罪,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同年12月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文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建东、辩护人丁建国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公诉机关申请延期审理二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长江南京航道工程局为事业法人单位,被告人陈建东自2006年8月16日任长江南京航道工程局市场经营处副处长,2013年7月16日任工程经营处副处长。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下列证据:
1、书证
(1)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长江南京航道工程局为全民所有制事业法人单位。
(2)干部履历表、事业单位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中共长江南京航道工程局委员会文件,证实被告人陈建东自2006年8月16日任长江南京航道工程局市场经营处副处长,2013年7月16日任工程经营处副处长。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均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证据间相互印证,足以证明上述事实。
一、青岛民瑞港湾工程有限公司在长江南京航道工程局承揽多项工程,双方长期存在业务。2011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陈建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青岛民瑞港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贿赂的人民币20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因长江南京航道工程局其他人员被调查,2015年国庆节期间被告人陈建东将贿赂款20万元退还张某。案发后东营区人民检察院从张某处扣押涉案贿赂款20万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下列证据:
1、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证实,在2011年、2012年左右,陈建东去青岛港董家口项目部,他与韩宏欣商量为表示感谢,也为继续从南航承揽业务,应该给陈建东表示一下,后他去陈建东住的宾馆送了10万元,是现金还是银行卡记不清了。2012年底、2013年初,陈建东到青岛,他又去陈建东住的酒店送了10万元,是妻子管某2的一张农业银行卡,经辨认该银行卡交易明细,2013年1月17日他存入该卡10万元,该卡2013年3月3日二次取款8万元,6月23日取款19800元,是该卡送给陈建东后外地取款。后韩宏欣被检察机关调查,陈建东电话约他见面退钱,2015年国庆节期间,他与妻弟管某1开车往南京走,路上他用管某1名下新手机号与陈建东不常用的一个号码联系,在淮安市不到100公路的一个高速出口等着陈建东,见面后陈建东给他一个黑塑料袋说是之前送的20万元。回家后他将事情告诉了妻子管某2,二人数了正好20万元。
(3)证人管某1证实,2015年9月底10月初,张某与他一起以他的身份证办了一张手机卡135××××0062,由张某使用。10月6日,他与张某驾驶鲁B×××××从青岛高速去南京与陈建东见面,后在江苏境内下了高速等陈建东,期间张某接到一个电话就下车了,不久拿回一个黑色袋子。
(4)证人管某2证实,丈夫张某系青岛民瑞港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这些年一直给南航干工程,大约2013年初,张某拿走她一张农业银行卡,后来说卡里存了10万元送给南航的陈建东。经辨认银行卡交易明细,该卡2013年3月3日、17日、6月23日的交易不是她取款。2015年国庆节期间,张某与陈建东通过电话,过了一、二天张某与她弟弟管某1一起去了江苏,当晚陈建东拿回一个黑色的袋子,并称之前给陈建东的钱退回来了,她与张某数了是20万元。
(5)证人马某证实,2015年国庆节期间,他驾驶苏A×××××斯柯达汽车与陈建东到淮安市洪泽县,在车上陈建东曾用他岳母谢某的手机138××××7369打过电话,在高速出口陈建东下车,不长时间又返回,二人赶回了南京。当天陈建东曾带着一个东西,下车时拿走了。
(6)证人谢某证实,她平时使用138××××7369的手机,有时二女儿和二女婿马某也用该手机。
2、书证
(1)户名管某2尾号3513的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该卡2013年1月17日存入10万元,3月3日取现4万元,3月17日转支4万元,6月23日取现19800元。
(2)2015年10月6日车辆苏A×××××、鲁B×××××高速公路通行信息,证实车辆苏A×××××当日16:05从洪泽下高速,16:15从洪泽上高速;鲁B×××××当日16:16从洪泽上高速。
(3)谢某手机号码138××××7369通话记录,证实2015年10月6日该号码与135××××0062多次通话联系,15:58通话时位于淮安境内。
(4)张某使用的手机号码135××××0062通话记录,证实与手机号码138××××7369反映情况一致。
(5)青岛民瑞港湾工程有限公司在长江南京航道工程局承揽工程的合同、结算资料,证实双方签订青岛港董家口港区北航道延伸疏浚工程、青岛港前湾港区泊位清淤疏浚工程青岛港液化二期、油三期维护性疏浚工程等多项合同,长期存在业务。
(6)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复印件,证实张某向东营区人民检察院上交行贿款20万元。
3、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陈建东供称,2011年至2013年期间,张某两次各送给他10万元的银行卡,想在南航工程分包业务上得到帮助,这些钱他都用于个人消费支出。2015年9、10月份南航的几个领导被调查,他害怕就把20万元退给了张某。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均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证据间相互印证,足以证明上述事实。
二、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陈建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三次收受河北中基航道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某贿赂,共计现金人民币380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案发后,东营区人民检察依法扣押被告人陈建东涉案款702000元,被告人陈建东向本院退缴涉案款3098000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下列证据:
1、证人证言
(1)证人金某(河北中基航道工程有限公司法人)证实,2012年下半年,陈建东告诉他可以帮忙从天津航道局承揽烟台港西港区的航道疏浚工程,并让他拿出80%的利润给陈建东和鄢某,经过考察他表示因资金问题无法承揽,陈建东又给他介绍了乐某,让他把工程分包给乐某。后来经过陈建东的运作,河北中基公司顺利从天津航道局分包了1亿多元的工程,他又转包给乐某。最后因为乐某的问题,只干了一半多的工程量,经过结算,利润总额在890多万元。2014年上半年,陈建东电话让他准备50万元现金,他到南京金奥费尔蒙酒店交给陈建东50万元现金,当时陈建东、鄢某都在场;2014年秋天,陈建东电话让他准备40万现金送到天津,他到天津给陈建东送了40万元现金;2015年2月份,陈建东电话说买房子急用钱,让他准备300万现金,他只凑了240万,陈建东的一个亲戚和他一起带钱到达南京,当时钱用两个纸箱子装着,每个箱子120万,分别给了鄢某和陈建东;2015年4月,陈建东电话让他准备30万现金送到南京,他到南京送给陈建东30万;2015年5月,陈建东电话让他准备420万现金给陈建东、鄢某,双方约定送到玉环县见面,陈建东和鄢某一起到玉环县喜来登酒店,他用两个纸箱装着每份210万元,同时给了鄢某和陈建东。2014年5、6月他把工程所有资金往来打印了二份清单,到南京交给陈建东、鄢某一份。(经辨认资金往来清单)清单前六项是工程资金清单,第七项是他向陈建东、鄢某说明情况后,手写向陈建东、鄢某送钱的具体情况。
(2)证人鄢某证实,2011、2012年左右,南航协助天津航道局中标烟台港西港区30万吨级航道工程,按照双方事先约定,天津航道局分包给南航一部分工程由南航下属的深宁公司与天津航道局签订合同,业务由陈建东具体负责。期间,他与陈建东商量可以找天津航道局的负责人王某1做工作,拿出一部分工程分包给金某,金某肯定会拿出一部分钱表示感谢,后他和陈建东找金某说这个事情,金某表示同意。其后由陈建东去找王小峰,他也跟王某1打了招呼推荐金某的公司,金某的公司顺利承揽了一部分工程,并把工程转包给乐某的浙江东辉港务工程有限公司。后来金某到南京,当着他、陈建东的面说了工程的利润,好像还拿着一个书面的东西,后来按照之前与金某的约定,金某送给他、陈建东二次现金。2015年2月,陈建东联系金某到南京送钱,在南京丁山宾馆陈建东将一个纸箱放在他车上,并说和陈建东每人一份一样多,回家后他查看是120万现金。2015年5月份,陈建东说已与金某联系,一起去玉环县拿钱每人200多万元,他和陈建东分别开车到了玉环县,金某分别放他俩车上一样的纸箱子,他回家清点是210万元现金。另外,2014年上半年,金某在南京金奥尔蒙给陈建东50万元现金,让陈建东送给王某1,2015年10月陈建东说因为袁某出事了,王小峰将钱退还给了陈建东。
(3)证人乐某(浙江东辉港务工程有限公司法人)证实,大约2013年3、4月,陈建东曾告诉他烟台港西港区有600多万方的疏浚工程,问他能不能做,他提出了报价,但陈建东未予回复。后来一个叫金某的人也告诉他烟台港西港区有一个600多万方的疏浚工程,问他能不能做,他给陈建东打电话询问是否是同一个工程,陈建东让他别管,跟金某谈就可以。后来他从金某的中基公司承揽该工程,但只干了300多万方就停工了,工程款也都结算了。
(4)证人崔某证实,2015年2月份,妹夫陈建东让他开陈建东的车去浙江玉环县接一个姓金的男子,在玉环县他按照陈建东提供的电话号码与姓金的联系,返回南京时,姓金的男子往陈建东车的后备箱装了两个纸箱,一个拉杆行李箱,到南京后姓金的给陈建东打电话,卸下一个纸箱和行李箱进了宾馆,他开车拉另一个纸箱给陈建东送去了。
(5)证人王某1证实,2012年在南航的配合下,天津航道局中标烟台港西港区30万吨级航道工程。按照事先约定,天津航道局分包30%的工程量(4.5亿)给南航,天津航道局安排刘某和南航的陈建东具体联系,分别跟深圳深宁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和河北中基航道有限公司签订合同。
(6)证人佟德财证实,2012年烟台港集团启动西港区30万吨级航道工程,当时天津航道局和南航都参与竞标,为避免恶意竞标,他和王某1、王某2到南航与袁某、鄢某、陈建东商谈,约定南航配合天津航道局中标,中标后天津航道局分包30%的工程量给南航,南航具体负责该项目的陈建东和他们单位的王某2签订了一份标前协议,后天津航道局顺利中标。
(7)证人王某2证实,2012年烟台港集团启动西港区30万吨级航道工程,天津航道局和南航都参与了竞标,为避免恶意竞标,他和王某1、佟德财到南航与袁某、鄢某、陈建东商谈,约定南航配合天津航道局中标,天津航道局分包30%的工程量给南航,他和当时南航具体负责该项目的陈建东签订一份标前协议,后天津航道局顺利中标,工程总量15个亿左右。按照事先约定,应南航的要求分别跟深宁公司和一家河北公司签订的合同,工程量4.5个亿。
(8)证人刘某证实,2012年在南航的配合下,天津航道局中标烟台港西港区30万吨级航道工程,天津航道局分包30%的工程量(4.5亿)给南航,他负责和南航的陈建东沟通分包事宜,后分别向深宁公司分包20%,向中基公司分包10%。
(9)证人袁某证实,2012年南航参加烟台港西港区30万吨级航道工程的投标,当时副局长鄢某负责经营,陈建东具体负责北方地区经营,二人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10)证人王某3、束某、董某、周某、左某证实,2012年南航参加烟台港西港区30万吨级航道工程投标,鄢某和陈建东具体负责此项工作。投标前天津航道局曾来南航沟通过该工程的投标事宜,约定南航协助天津航道局中标,天津航道局给南航分包工程。后来天津航道局中标该工程,南航以下属深圳深宁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名义签订分包合同。
(11)证人陈某、李某、于某证实,2012年南航参加烟台港西港区30万吨级航道工程的投标,他们参与标书制作,当时投标负责人陈建东。
(12)证人杨某证实,他在担任南航党委书记期间,曾听说南航从天津航道局分包烟台港西港区30万吨级航道一部分的工程量,负责此项工作的是鄢某、陈建东,具体情况不清楚。
(13)证人阮某和证实,2013年5月他到深宁公司工作之前,深宁公司已从天津航道局分包烟台港西港区30万吨级航道一部分工程,但具体情况不清楚,负责此项工作的是陈建东。
(14)证人马某、万某证实,在2015年8、9月份,陈建东将47万元现金放在马洪波那里保管。几天后陈建东找到马洪波说单位出了点事,为应付以后调查,写个曾借80万元的借条,后陈建东写了借万丽霞钱的借条,担保人马洪波妻子万某。当晚陈建东说买房子怕查出来,以后有人调查就说是与马洪波各出资一半,并写了一份虚假协议书,内容是长岛观澜2期7号门面房是由马洪波、陈建东各出资50%购买。
2、书证
(1)金某向陈建东、鄢某说明烟台30万吨级航道工程资金的清单。
(2)户名吴秋霞尾号1318的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该卡2014年5月21日取现50万元。
(3)户名金某尾号1918的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该卡2015年2月12日取现244万元。
(4)户名吴秋霞尾号7919的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该卡2015年5月11日取现250万元。
(5)户名吴秋霞尾号0810的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该卡2015年5月11日取现170万元。
(6)天津航道局与河北中基公司、河北中基公司与浙江东辉港务工程公司的施工合同及工程款结算支付凭证。
(7)陈建东苏A×××××轿车、鄢某苏A×××××轿车2015年2月12日、5月10日、5月11日在玉环县域的行车记录。
(8)陈建东苏A×××××轿车、鄢某苏A×××××轿车2015年2月12日、5月10日、5月11日高速路出入口记录。
(9)住宿信息资料,陈建东、鄢某(金某订房)于2015年5月10日在玉环县的住宿信息,金某于2015年2月13日在南京丁山酒店的住宿信息。
(10)商品房预售合同及付款凭证,证实陈建东于2015年2月份购买长岛观澜商铺及支付房款的情况。
(11)户名陈子恒(陈建东儿子)尾号0197的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2015年2月13日代理人崔长会(陈建东妻子)存入该卡45万元;户名崔长会尾号7161的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2015年2月13日该卡通过ATM存入5万元,代理人陈建东存入该卡35万元。
(12)陈建东与马某签订的虚假借条和协议书。
(13)天津航道局与深圳市深宁疏浚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烟台港西港区30万吨级航道工程施工合同及付款凭证。
(14)深圳市深宁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承揽的烟台港西港区30万吨级航道工程分包合同业务资料。
(15)长江南京航道工程局投标烟台港西港区30万吨级航道工程的投标文件资料。
(16)天津航道局分别与深圳深宁公司、河北中基公司签订的烟台港西港区30万吨级航道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及结算支付凭证:其中深宁公司承揽约3.4亿元,中基公司承揽约1.09亿元。
(17)天津航道局中标烟台港西港区30万吨级航道工程的文件资料。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陈建东在侦察机关供认认识金某,但否认二人之间有不正当的经济往来。庭审中被告人陈建东供认收受金某380万元贿赂,为烟台港西港区30万吨级航道分包工程,鄢某让他落实几家具备资质的公司筛选,后来选中金某的公司,鄢某让他联系金某在南京约谈,用金某的名义签署分包合同,金某明确有资质没有设备,鄢某给了一个姓周老板的电话,据金某说对方要价太高资金无法支付,后来金某找了浙江东辉公司。2013年鄢某还任工程局副局长分管经营,大半年后离开局机关到协调指挥部工作,此时工程已经完工。第一笔钱,鄢某预定南京一家酒店,吃过晚饭他跟随鄢某、金某回到酒店,金某拿出50万元现金用黑色袋子装着,鄢某让他先保管,他就收下了。第二笔钱,2015年春节前,鄢某让他安排车把金某从浙江接到南京,他让妻子的哥哥从天津赶到南京,开他的车去浙江接金某,当晚他有事回家很晚,第二天早晨妻子的哥哥说有个纸箱放在车上,是金某给的,他发现是120万元现金。第三笔钱,2015年5月左右,鄢某约他去浙江打球,二人各开车出发,到了球场鄢某说去金某那里看看,下午他们就去了浙江玉环,第二天上午,鄢某有事要回去,金某在前面开车带路,他开车在最后,期间金某、鄢某出了他的视线,他赶上时二人的车停在路边,金某拿了两个纸箱放在他车后备箱里,他没说什么,回家发现是210万元现金。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均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证据间相互印证,足以证明上述事实。
庭审后,被告人陈建东向本院退缴涉案款3098000元,经公诉人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建东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贿赂4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第一起受贿,被告人陈建东对指控的罪名与事实无异议,证人张某的证言与被告人陈建东的供述相互吻合,证实受贿数额20万元,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提出"书证仅有尾号3513银行卡10万元的交易信息,其余受贿10万元证据不足"的辩护观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证人金某证实,陈建东称可以帮忙从天津航道局承揽烟台港西港区的航道疏浚工程,让他拿出80%的利润给陈建东和鄢某,经过考察他表示因资金问题无法承揽,陈建东又向他介绍乐某,让他把工程分包给乐某。经过陈建东的运作,河北中基公司从天津航道局分包1亿多元的工程,他又转包给乐某,经过结算,利润总额890多万元。事后他向陈建东、鄢某提供烟台30万吨级航道工程资金情况清单,按照约定向鄢某、陈建东行贿。证人鄢某证实他与陈建东商量可以找天津航道局的负责人王某1做工作,拿出一部分工程分包给金某,金某肯定会拿出一部分钱表示感谢,后他和陈建东找金某说这个事情,金某表示同意。工程结束后金某到南京,当着他、陈建东的面说了工程的利润,好像还拿着一个书面的东西,后来按照之前与金某的约定,金某送给他、陈建东二次现金。上述证据证实陈建东、鄢某事前向金某提出要一部分钱,金某表示同意,属于双方之间事前关于行贿情况的约定,事后金某按照约定向鄢某、陈建东行贿,该贿赂并未违背金某的意愿,公诉机关指控陈建东索贿证据不足,被告人陈建东及辩护人提出"指控索贿证据不足"的辩解及辩护观点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陈建东归案后,如实供述第一起犯罪事实,庭审中主动供述第二起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东营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扣押张某贿赂款20万元,被告人陈建东退缴涉案赃款38000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第二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建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5日起至2026年1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涉案赃款4000000元,其中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扣押902000元,本院扣押30980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王 锋 审 判 员 吕珊珊 人民陪审员 王翠华
书记员:刘 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