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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丽与刘潇春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建丽,女,195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亭,上海市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晟旻,上海市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潇春,男,1990年3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陈建丽与被告刘潇春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
  原告陈建丽诉称,被告系上海盘海投资中心业务员,经被告介绍,2015年10月9日,原告与上海盘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恒资产”)签订《盘恒7号个人出资协议书》,约定原告向盘恒资产出借55万元,期限三个月,收益12,375元。同日,原告转账55万元。2016年1月9日到期后,被告建议原告不要将钱款取出,继续购买理财产品,于是2016年1月9日,原告与上海盘海投资中心的普通合伙人上海成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上海盘海投资中心合伙协议书》,约定原告入伙上海盘海投资中心,缴纳出资60万元,投资期限一年,有限合伙人预期收益率为每年8%。2016年1月14日,原告转账4万元。后又经被告推荐,原告分别于2015年10月27日、10月29日日、2016年1月29日,与盘恒资产签订《盘恒18号个人出借协议书》2份以及《盘恒23号个人出借协议书》1份,投资金额共计15万元。2016年3月23日,原告投资盘盈贷理财产品,当天转账30万元,借款期限55天,2016年5月15日到期后,原告取出部分钱款,并将剩余20万元继续出资于盘盈贷理财55天产品。2016年7月15日期满后,在被告建议下,原告与孟连红烨矿业有限公司、福建盘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盘盈贷-孟连红烨矿业投资发展计划协议书》,即孟连红烨矿业有限公司通过盘盈贷平台向原告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55天。2016年8月22日,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决定对盘恒资产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2016年8月23日,被告出具《担保书》,承诺对上述各笔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起诉来院,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95万元。
  被告刘潇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提出管辖权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日,被告刘潇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29日被逮捕。2017年12月20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被告刘潇春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户籍地虽在上海市虹口区东余杭路XXX弄XXX号,但其自2015年起实际居住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艾路XXX弄XXX号XXX室至今已满一年以上,故本案依法应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判员:孙红日

书记员:吴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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