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陈建伟,男,196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上海分中心,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夏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伟,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陈建伟因与被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上海分中心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1民初10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陈建伟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建伟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建伟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员:孙雪梅
书记员:时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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