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建华,男,汉族,1956年7月25日生,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汤培英,女,1956年8月24日生,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文慧、彭婷婷,上海田玉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鹤,男,1969年9月27日生,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郑明琼,女,汉族,1990年5月6日生,户籍地重庆市。
被告:侯泛舟,男,汉族,1962年7月29日生,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
被告:陈国清,男,汉族,1967年2月23日生,户籍地江苏省泰州市。
被告:陈梅瑰,女汉族,1967年12月10日生,户籍地江苏省高邮市。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华、汤培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建华、汤培英撤诉。
本案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史建颖
书记员:韩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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