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建华,女,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华华,上海君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乔之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EDWINTANG(爱德华·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岱,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建华与被告上海乔之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原告陈建华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建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陈建华负担。
审判员:吴寅星
书记员:潘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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