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奚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上述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生泉,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树祥,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夏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上述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玉鹏,上海君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上海君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秀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陈某某、奚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夏某某、陈秀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此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奚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陈某某、奚某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张 莉
书记员:吴诗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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