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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国与李凤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建国,男,196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瑞军,上海永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丽娟,上海永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凤莲,女,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陈建国诉被告李凤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原告陈建国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建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5元,由原告陈建国负担。

审判员:董  杰

书记员:刘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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