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肇要检一部刑诉〔2020〕Z63号
被告人陈建宏,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821993********,佛山市南海区人,汉族,高中文化,务工,现住佛山市南海区**镇**村**街**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4月8日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9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建宏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陈建宏在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新世纪酒店三楼一沐足房,将两小包疑似氯胺酮(俗称“K粉”)以1100元的价格卖给卢某某,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取毒资。案发时,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从卢某某处扣押两小包共净重1.81克的疑似氯胺酮。经肇庆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两小包疑似毒品中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
被告人陈建宏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交易记录、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卢某某、冯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建宏的供述和辩解;4.毒品检验报告;5.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建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建宏以获利为目的,向他人贩卖毒品氯胺酮,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建宏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又犯贩卖毒品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是累犯和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阳继锋
检察官助理:梁森兰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建宏现押于肇庆市高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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