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陈建富与杨永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建富,男,196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艳菊,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悦,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永兰,女,1982年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四川省成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灿铭,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建富与被告杨永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
  原告陈建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欠款400,000元;2.被告支付逾期利息326.67元(其中16,000元的逾期利息自2018年5月15日起暂算至2018年10月11日,384,000元的逾期利息自诉讼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利息标准参考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事实和理由:原告是绍兴富卓纺织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被告要求,原告向被告和案外人殷新供应服装面料,面料发往被告指定的江阴兰米尔服饰有限公司。2015年至2016年7月4日,原告合计供货1,847,241.98元,被告仅支付了729,551.22元货款。在原告多次催要下,被告委托第三人代为支付400,000元。2016年8月11日,原告与案外人殷新核对确认,被告和殷新尚欠原告货款711,769.76元。2017年9月26日,殷新出具欠条,承担欠付货款中的202,635元,并约定了付款期限,现殷新按欠条正常履约。2017年7月5日,被告出具欠条,承担欠付货款中的400,000元,于2018年5月15日开始支付16,000元,2020年5月15日前全部还清。但被告到期未按约支付。考虑到被告的不诚信行为及可能存在的转移资产行为,原告只得诉至法院,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要求被告支付全部欠款400,000元及相应利息。
  被告杨永兰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户籍地在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388号5栋1单元504号,故宝山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四川省成都高新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称,在2017年12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其平时居住在上海市宝山区菊太路XXX弄XXX号XXX室,2018年初曾回老家过年居住了一、两个月,其余时间在杭州等地出差。
  原告认为,其已提交被告的居住证信息,也曾向派出所核实被告的实际居住情况,且被告也承认有时居住在上海市宝山区菊太路XXX弄XXX号XXX室,被告回老家或出差都是短期的,被告开设的上海澜越服饰有限公司位于上海,所以能说明被告实际且长期居住在上海。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虽然被告的户籍地在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但被告的居住证载明居住地址是上海市宝山区菊太路XXX弄XXX号XXX室,且该地址是被告的自有房屋。同时,被告又自认,近一年除过年和出差在他址短暂居住外,其余时间均居住在上海市宝山区菊太路XXX弄XXX号XXX室,故本院有理由确认上海市宝山区菊太路XXX弄XXX号XXX室是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杨永兰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杨永兰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媛媛

书记员:王春燕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