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杨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00,326.67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杨某某银行存款400,326.67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李媛媛
书记员:王春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