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二部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331959********,汉族,农民、文盲,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会泽县**镇**村委**组,因涉嫌伪证罪,经会泽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伪证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1月1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相关权利义务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陈某某驾驶AG0E23(临时号牌)“荣威”小型普通客车由会泽县城沿大会线往者海镇方向行驶,06时55分行驶至会泽县大会线K54+550米处,其驾驶车辆撞到路边的行人郗某某,造成郗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会泽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20年9月2日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陈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郗某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为了帮助陈某某逃避打击,在陈某某的授意下,向公安机关作伪证,致使陈某某交通肇事案件不能及时侦破。到案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能够如实交待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陈某某交通肇事一案的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隐匿罪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构成伪证罪。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同时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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